据南京市生态环境局12月4日发布的《2023年12月1日行政处罚公示(市执法局)》显示,南京银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将矿山坑下水(也称为“井下水”或“矿井涌水”)排入外环境,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矿山坑下水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