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江苏6家公司被通报

2023-06-08 09:29:29| 来源:人民网|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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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10.8万元。

  7日下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涉及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完成验收投入生产等。

  具体通报如下:

  1.江苏东方镍网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2022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采用国标测定方法手工监测相关污染物,而一直采用试纸比对测定方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5.96万元。

  2.宜兴金美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案。2022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所排放水污染物悬浮物(SS)和色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频次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总磷和总氮自行监测的原始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10.8万元。

  3.南通泰德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2022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CEMS系统参数中面积设置与实际不一致(排气筒内径为2.2米,而CEMS系统中设置排气筒面积为2.2平方米)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苏锡通园区分局对其罚款9.92万元。

  4.镇江市蓝火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未完成验收投入生产案。2022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高效清洁燃料生产项目二期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规定,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36万元。

  5.华普联测环境科技宿迁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案。2022年11月2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比对验收时出具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时间不符,存在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的规定,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1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

  6.苏州华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2022年10月27日,对该公司出具的南通市某排污单位废水在线比对检测报告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实际标样测定时间填写采样原始记录,出具虚假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的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罚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处罚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09元。

  据介绍,为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2022年江苏对全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开展了专项质量检查行动(代号:2022年度秋风行动)。本次公布的案例即为上述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违法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DH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