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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5家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被集中处罚 最高一家罚款74.8万

发布时间:2022-04-11 14:24:29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王嘉浩  |   责任编辑:DH010
此次受罚企业为洪洞县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山西豪盛洗煤有限公司、襄汾县星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襄汾县宏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蒲县鑫隆洗煤有限公司。5家企业罚款合计168万。

  中国网财经4月8日讯 (记者 王嘉浩) 4月7日,信用中国(山西)集中通报5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被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的企业。

  此次受罚企业为洪洞县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山西豪盛洗煤有限公司、襄汾县星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襄汾县宏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蒲县鑫隆洗煤有限公司。5家企业罚款合计168万。

  洪洞县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因2022年3月2日13时至23时烟尘连续超标11小时(烟尘排放限值为(烟尘排放限值为10mg/m³)、NOx累计超标2小时(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50mg/m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环罚字〔2022〕005011号。

  山西豪盛洗煤有限公司因有1台生产日期为2011年的龙工牌装载机在作业过程中不能达标排放、冒黑烟,且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环罚字〔2022〕006012号。

  襄汾县星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2021年7月8日18时二氧化硫超标1小时,超标倍数为0.58;7月10日16时二氧化硫超标1小时,超标倍数为0.103;7月11日05时二氧化硫超标1小时,超标倍数为0.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罚款41.8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环罚字〔2021〕006148号。

  山西省襄汾县宏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因2021年7月17日15时二氧化硫超标1小时,超标倍数为0.19;7月18日17时二氧化硫超标1小时,超标倍数为0.38;8月20日11时烟尘超标1小时,超标倍数为0.13;8月20日11时二氧化硫超标1小时,超标倍数为1.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罚款74.8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环罚字〔2021〕006147号。

  蒲县鑫隆洗煤有限公司因厂区道路未及时清扫洒水,地面有明显积尘,车辆经过造成二次扬尘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8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环罚字﹝2022﹞014015号。

  对于处罚的罚款缴纳、整改情况,记者致电5家企业,其中联系到的企业表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已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同时罚款也已按要求足额缴纳。其中也有企业表示,对于罚款数额的构成,并不是很清楚。

  随后,中国网财经记者致电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其表示,对于企业的处罚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进行的。

  ”相关同事会进行现场检查和拍摄照片取证,并写明《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之后由各地的分局集体研究后,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逐项相加得出罚款的具体金额;接着会以告知文书的形式给到企业,但文书中不会具化罚款金额的组成方式。“法规科相关人员进一步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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