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6日讯(记者 钟文鑫)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消息,近日,美利达自行车(中国)有限公司因涉嫌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被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罚款28万元。
截图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废水处理设施末级排放口(DW002)采样送检,检测报告结果为:锌3.28mg/L(排污许可证限值为2.0mg/L)超过标准0.64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该公司废水排放限值为60M3/日。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1.21.1裁量标准:“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A类水污染物;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上100吨以下;罚款28万”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贰拾捌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4月1日。
天眼查显示,美利达自行车(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注册资本1228万美元,系美利达工业股份(香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美利达自行车官网介绍称,美利达集团创立于1972年,系台湾自行车业界中第一家股票上市公司。1990年在深圳建立美利达自行车(中国)有限公司。于2000年成立内销总部,统筹国内自行车销售业务与分公司管理,在国内各主要城市:北京、天津、辽宁、山东、上海等地设立15家分公司。为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及便捷服务,2007年在山东德州投资建立美利达自行车(山东)有限公司。2013年江苏南通工厂建成并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