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美丽南通讯 “经专家初选、现场评定,确定通州某废油加工厂废油偷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件案例为南通市2021年生态环境损害十大典型案例,为全市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实践借鉴,发挥了较好的典型示范作用。”近日,在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全市2021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中,通州区某加工厂废油偷排以及某混凝土公司柴油泄漏等两例生态损害赔偿案名列榜首。
笔者从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区公安部门在协查某废油加工厂废油偷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发现,潘某等人自2017年6月始,租用厂房,收购万吨轮上的废油混合物运回废油厂油罐中沉淀,将上层杂质较少的废油外售,杂质较多的废油注入兴石河上停放的远洋6号等船舶继续沉淀,油渣等废物排入兴石河,共计排放含油污水约260吨。经认定,油罐和船舱中废油为危险废物。此次偷排对受纳水体水质和沉积物产生影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此案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631.5万元。
鉴于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不仅有直接倾倒废油的犯罪嫌疑人,还有数家上游产废单位及中间商,通州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研判,征询各部门意见,根据具体案情及销售危险废物的数量确定了赔偿方案。经数次磋商,其中6名当事人与通州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付清协议约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另有2名当事人拒绝承担相应责任,也无意愿再做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通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南通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平潮镇,主要从事砼结构件制造。2020年12月17日上午,该司工人使用油管从储油罐向使用油罐输送轻质柴油,因使用油罐内的液位控制阀失灵导致轻质柴油泄露,少量轻质柴油溢出围堰泄漏至附近的九圩港河,在九圩港河河面造成了约长350米、宽3米左右的泄漏油膜区域。据该司材料查证,泄漏入河的轻质柴油约40公斤。泄漏发生后该司立即切断了输油管路,购买吸油毡、围油栏等进行控制和处理,并对水面浮油进行了打捞,至次日已清理完毕。据现场监测,水样中石油类测定值为0.26mg/L,超过Ⅲ类水质标准。
该事故对九圩港河造成环境污染,南通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某资质单位出具的柴油泄漏事故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此次环境污染损害总费用为66477元人民币,其中应急处置费用41792元,调查评估费用10000元已由该司支付,该公司还应缴纳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685元。2021年1月22日,南通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与通州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1月28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685元,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据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张健介绍,上述两起典型案例带来如下“五点启示”,为今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总结了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注重部门联动参与。废油偷排案损害赔偿金额高、涉及赔偿权利人员数量多,在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主动邀请检察部门、公安部门全过程参与案件办理,为赔偿责任合理分配、科学确定赔付方案等方面提供专业指引,确保了案件磋商的有序推进。同时,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步推进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将赔偿履行情况作为刑罚裁量参考,是损害赔偿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
污染责任全链条追溯。偷排作为生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该案在办理过程中,赔偿权利人不仅追究了直接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而且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源头,积极向非法销售废油的人员、非法出售废油的有关公司进行追偿,确保“谁损害、谁赔偿”的理念得到充分落实。
磋商与诉讼有效衔接。该案既涉及行政磋商,又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大部分损害责任主体愿意磋商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员率先与愿意磋商的人员签订了赔偿协议,在剩余两个赔偿义务人不愿意赔偿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及时向法院诉讼,本案处理过程和方式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同步开展。柴油泄漏案件中,通州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在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同时,同步启动损害赔偿工作,节省了行政成本,加快了损害赔偿工作效率。同时根据自由裁量相关规定,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履行到位的企业,在行政处罚金额中作出相应减轻,对企业起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作用。
落实企业生态修复主体责任。泄漏事故发生后,企业在事故中积极参与,妥善应急处置,消除后续污染,自行支付了相关费用,避免了环境和企业利益损失的扩大。生态环境部门引导企业履行环境修复责任,对修复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受损环境得到有效恢复,同时,本案也启示相关企业务必及时完善应急预案等管理工作要求。(崔祝进 朱建东)
编辑:冯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