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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超标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7-12-13 15:45:35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高健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7﹞706、708、709号行政处罚公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1.5万元。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7﹞706、708、709号行政处罚公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1.5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7﹞7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联合海淀交通支队民警于2017年10月31日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双清路16号院对面施工工地项目内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为:DE65出厂编号DE65DHCF0051的DEIRHE液压挖掘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机械冒黑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测,排放烟度值超过了北京市《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属于排放不合格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改正,处5000元罚款。

  海环保罚字﹝2017﹞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联合海淀交通支队民警于2017年10月31日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双清路16号院对面施工工地项目内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为:PC300-7出厂编号DBP0342的小松液压挖掘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机械冒黑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测,排放烟度值超过了北京市《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属于排放不合格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改正,处5000元罚款。

  海环保罚字﹝2017﹞7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联合海淀交通支队民警于2017年10月27日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双清路16号院对面施工工地项目内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为:CLG855N出厂编号DL373120的柳工轮式装载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机械冒黑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测,排放烟度值超过了北京市《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属于排放不合格行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改正,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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