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朝环保罚字〔2017〕6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来广营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违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被罚款4148.875元。
朝环保罚字〔2017〕6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北京来广营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7年8月1日所排放的污水中的氨氮排放浓度为 61.3mg/L,超过了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规定的排放限值(氨氮 45mg/L)。
该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朝阳区环保局对其处以4148.875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