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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受污染池塘鱼一夜暴毙损失大养鱼户状告煤企/图

发布时间:2015-01-30 16:12:15  |   来源:中国台湾网  |   作者:郑辉  |   责任编辑:徐美娟
江西养鱼大户方建国承包16亩鱼塘,一场暴雨过后,一夜之间池塘里的鱼儿集体暴毙。养鱼大户状告周边一煤企索赔,方建国怀疑鱼死亡是旁边煤企排污所致。

江西:受污染池塘鱼一夜暴毙损失大养鱼户状告煤企/图

图片来自网络

  一场暴雨过后,一夜之间池塘里的鱼儿集体暴毙,元凶竟是周边一煤企。为此,养鱼户将该煤企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水污染责任纠纷,由煤企赔偿养鱼户32500元。

  方建国于2009年承包了本村面积近16亩的鱼塘,该鱼塘正好位于某煤企采矿排放污水及矿渣地表水流向的下方。2013年初,方建国购买了大量鱼苗投放该鱼塘并对鱼塘进行了精心管理。当年6月的一天,一场暴雨过后,方建国发现自家鱼塘的鱼儿竟全部“翻白”。方建国怀疑是旁边煤企排污所致,故向环保局和农业局反映情况。经调查,有一暴雨冲刷矿渣形成的地表径流流入该鱼塘,同时另有煤矿污水汇入该鱼塘。经农业局水产站评估,方建国的鱼塘草鱼死亡3000多斤,鲢鱼死亡500多斤,鲤鱼死亡400多斤,鳙鱼死亡1000多斤。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方建国诉至法院要求该煤企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余元。

  对于一般民事案件来说,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环境污染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该煤企无法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经法官多次释明与调解,双方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该煤企一次性赔偿养鱼户3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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