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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20天内公布评估结果

发布时间:2015-09-22 17:24:49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江瑜  |   责任编辑:沈洁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工作暂行办法》昨天结束公众意见征询,《办法》对省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测、处置、评估等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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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公众参与度和知晓度

  怎样进行环境污染赔偿和追责,《办法》也予以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依据。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中关于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的认定,可作为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诉讼的依据。

  《办法》最大亮点是突出了突发环境事件后公众的参与度和知晓度。《办法》规定,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编制阶段,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负责组织开展损害评估工作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技术审查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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