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宜兴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18日发布的《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公罚〔2023〕7号》显示,因施工单位未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宜兴市公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对宜兴市公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予以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宜兴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18日发布的《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公罚〔2023〕7号》显示,因施工单位未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宜兴市公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对宜兴市公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予以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