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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江苏苏全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被罚30万元

发布时间:2023-03-16 15:31:18  |   来源: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20
江苏苏全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

江苏苏全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被罚30万元

  据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3年3月8日行政处罚公示(浦口区)(宁环罚(2023)11001号)显示,江苏苏全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处罚信息显示,2022年10月21日13时15分,该公司6号危险废物仓库起火,明火于当天14时55分被扑灭。经调查,确认本次事故直接原因为6号库D202库位废电解液(成分中含酸性含氟液体)滴漏至下方D102库位漆渣(成分中含有环氧富锌)发生化学放热反应导致起火。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装载危险危废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该公司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如有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但该公司未落实相关要求。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

江苏苏全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被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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