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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上重铸锻被生态环境部处罚 伪造篡改原始记录

发布时间:2021-08-23 14:30:31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网站发布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1〕307号)披露了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未全面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

  8日18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网站发布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1〕307号)披露了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未全面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

上海电气上重铸锻被生态环境部处罚 伪造篡改原始记录

  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中,存在未规范填写超声波检验灵敏度校验原始记录,伪造、篡改超声波检验灵敏度校验原始记录及违规修改不规范原始记录等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问题。

  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拟对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APP显示,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7日,注册资本为45000万元人民币,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电气”,601727.SH)全资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官网显示,上海电气集团是世界级的综合性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聚焦智慧能源、智能制造、智慧城市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工业级的绿色智能系统解决方案。业务主要包括新能源、综合能源、环保、智能基础设施及工业自动化等。

  《核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

  《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的;

  (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

  (三)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要求控制辐射照射剂量的;

  (四)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的;

  (五)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

  以下为原文:

  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未全面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

  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中,存在未规范填写超声波检验灵敏度校验原始记录,伪造、篡改超声波检验灵敏度校验原始记录及违规修改不规范原始记录等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公司调查询问笔录和华北站重要情况通报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根据《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拟对你公司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如要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管丽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8月18日

  抄送:上海电气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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