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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多次违规 连收四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交百万罚款

发布时间:2021-08-18 13:39:48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李宾 王嘉浩  |   责任编辑:DH010
因多次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802.SZ)连发四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被罚款共计百万以上。

  中国网财经8月18日讯(记者 李宾 王嘉浩)近日,因多次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802.SZ)连发四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被罚款共计百万以上。

  据四封告知书内容综合,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7月12日执法检查时发现,洪汇新材于2021年6月28日对COD量程参数进行了调整,从0-500mg/L调整到0-1000mg/L,原0-500mg/L的量程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中规定的量程应设置为排放标准2-3倍的要求,无法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发现,还存在自动监控站房使用面积小于15平方米,无视频监控设施,无照明设施,无给排水设施,无稳压电源等建设不规范的情况,无法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且自动监控设备未设置水质自动采样单元;7月12日、7月13日、7月14日发现,其一期废水处理设施气浮池刮泥板损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7月11日、7月17日发现,其在2020年11月1日-10日之间利用设施东边围墙上的塑料管道把喷淋废液从设施直接排放至气浮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7月17日、7月23日发现,其利用二期项目研发中心废水收集管上的三通阀门及软管将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雨水沟道,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表示,上述行为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两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一月之前的7月15日,洪汇新材就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拟处罚金23万元。

  对于本次检查出的相关问题,洪汇新材的表示同上次一样。“事件发生后,已高度重视,一方面组织准备证据材料,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开展环保自查,消除问题隐患,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目前,洪汇新材仅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最终是否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实际处罚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其生产经营当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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