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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订渔业管理条例 长江禁捕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20-08-14 13:51:42  |   来源:新华日报  |   作者:丁蔚文  |   责任编辑:DH019
8月10日,新修订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其中不少亮点值得关注。比如,新增长江干流水生生物保护内容,江苏成为全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期间,第一个将“长江禁捕”写入地方性

  8月10日,新修订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其中不少亮点值得关注。比如,新增长江干流水生生物保护内容,江苏成为全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期间,第一个将“长江禁捕”写入地方性法规的省份;出台全国第一个“禁钓新规”,禁止在长江干流江苏段禁渔期内垂钓;禁止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以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

  违规垂钓,处罚有法可依

  “为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禁钓区和处罚条款都是新增内容。”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渔政执法处刘江是修订稿起草人之一。他告诉记者,以往在禁止垂钓的水域发现垂钓者,大部分情况执法人员只能劝离。新《条例》实施后,执法人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处罚。在禁止垂钓区域垂钓,渔政执法人员将没收渔获物,并可以对垂钓者处200元罚款,这是最轻微的处罚。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垂钓者更关心的是,除了长江干流外,哪些是禁钓水域?刘江介绍,新《条例》规定我省部分禁止垂钓水域,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禁止垂钓,同时,根据农业农村部文件精神,县级以上政府也可以对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管理等作出具体规范。

  刘江坦言,新《条例》实施后,长江干流江苏段的渔业行政执法“压力很大”,“在南通、泰州、南京等沿江地区,垂钓人群数量不小,过去一人多杆、销售垂钓渔获物等现象很普遍,全省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将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和执法工作,尽最大努力养护好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也希望群众能够给予理解支持,共同保护好长江生物。”刘江说。

  “禁用渔具”,不得进入禁渔区

  新《条例》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作了专门规范,第一次把“长江禁捕”写入《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这在全国也是首次,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包括长江干流、水生生物保护区等水域,尽管此前涉及‘长江禁捕’也有相关规范,但没有专门针对长江干流水生生物保护的规定,没有上升到省级地方法规的高度。”刘江表示。

  新《条例》增加“禁止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条款,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如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装置、器具、渔具、网具,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刘江说,禁止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斩断偷捕者的偷捕工具,敢带禁用渔具到禁渔区,就要被没收并罚款,大大提高其违法成本。

  破坏力小,“禁具”不再含鱼鹰

  新《条例》在“禁用渔具”目录中删除“鱼鹰”。以往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鱼,可构成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现在“鱼鹰”不再属于“禁用渔具”,也就不再构成此罪。

  “鱼鹰从禁用渔具中删除,不代表能用鱼鹰在禁渔期或禁渔区捕鱼。”刘江解释说,鱼鹰既是特殊保护动物,又是捕捞工具,还是一种传统的捕捞技艺。现在结合江苏实际,鱼鹰数量少,不会形成规模性捕捞,破坏力较小,所以将其从“禁用渔具”中剔除。

  记者了解到,我省鱼鹰数量较过去的确大为减少。目前,在扬州瘦西湖、无锡鼋头渚都有“鱼鹰”捕鱼表演,吸引很多游客关注。扬州鱼鹰总数不到500只,主要分布在邗江沿湖村、瓜洲、高邮和宝应等地。

  专家认为,将“鱼鹰”捕鱼作为民俗旅游表演,是“鱼鹰”捕鱼的主要出路。未经相关许可使用鱼鹰捕捞仍是违法行为,只是处罚较以前相对轻微。 (丁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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