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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对《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实施反响热烈

发布时间:2020-05-06 08:46:47  |   来源:中国网·美丽泰州  |   作者:周俊鹏  |   责任编辑:许蓉
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职能定位、监测市场监管、数据弄虚作假打击、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

  中国网·美丽泰州讯 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职能定位、监测市场监管、数据弄虚作假打击、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作为全国首个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正式实施,将对江苏省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条例》有多方面的特点,主要有

  1.加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必要经费、人员、设备等方面纳入地方财政保障。

  2.明确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公益性、合法性地位。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布局、整合优化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筹组织建设、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人为的破坏。

  3.确定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法律地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

  4.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查处力度。对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实行双罚,即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5.强化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泰州市各界对《条例》的实施反响强烈,

  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人员感觉到了省委省政府对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视,让监测管理有了法律和政策的支持,监测工作必将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认为,《条例》解决了他们在执法中长期遇到的困惑,特别是自动站数据可以用于执法,将对企业形成巨大的威慑,有望实现24小时的生态环境监管;

  社会化检测机构认为《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净化当前检测市场,让规范的检测机构发展壮大,淘汰不合格的企业。

泰州市对《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实施反响热烈

  近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还邀请到了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常卫民副处长对《条例》进行了解读,今后,该局还将继续对《条例》进行宣贯,提高全市的监测工作水平。(周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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