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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万达嘉华酒店2宗环境违法遭罚25万元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发布时间:2020-04-21 14:26:48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马先震  |   责任编辑:DH020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漳州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罚款25万元,因其存在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两宗环境违法

  近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漳州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万达公司”)万达嘉华酒店罚款25万元,因其存在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两宗环境违法行为。记者查询发现,漳州万达公司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集团”)旗下子公司。

  2019年10月1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漳州万达公司万达嘉华酒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酒店处于正常营业中,酒店化粪池排口有排水;执法人员于该公司酒店地下负2层勘查发现酒店设置有洗衣房1间,该洗衣房无相关环保手续,洗涤废水经1口蓄水池收集后未经酒店化粪池处理直接通过设置铸铁管道排往酒店门口的下水道进入市政管网;另执法人员勘查发现该公司酒店客房淋浴等废水未经酒店化粪池处理,直接通过设置铸铁管道排往前述的酒店门口下水道进入市政管网。

  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于漳州万达公司万达嘉华酒店化粪池排口、洗衣房蓄水池内、洗衣房蓄水池通往酒店门口下水道的铸铁管道废水排口、酒店客房淋浴等生活废水通往酒店门口下水道的铸铁管道废水直接排口各采样1瓶,共4瓶。

  2019年10月16日,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水样监测报告(编号:W191011018)显示,漳州万达公司万达嘉华酒店化粪池排口COD浓度值1.61X10的三次方mg/L、氨氮83mg/L、总磷11.3mg/L;洗衣房蓄水池COD浓度值2.90X10的二次方mg/L、总磷1.47mg/L;洗衣房废水排口COD浓度值1.52X10的二次方mg/L、总磷1.51mg/L;生活废水直接排口COD浓度值4.25X10的二次方mg/L、氨氮65.2mg/L、总磷8.26mg/L;其中酒店化粪池排口COD、氨氮、总磷三项指标均超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的排放标准;生活废水直接排口氨氮、总磷两项指标超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的排放标准。

  漳州万达公司万达嘉华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漳州万达公司万达嘉华酒店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15万元;对该酒店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两个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2月2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日期为2020年3月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漳环罚[2020]49号。

  漳州万达公司万达嘉华酒店成立于2012年8月13日;其总公司为漳州万达公司。漳州万达公司股东结构如下: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认缴出资10000万元。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万达集团子公司。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的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的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项的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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