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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子公司300吨污泥倾倒农田处罚决定被撤销 关联方延安必康被立案调查

发布时间:2020-04-03 16:24:43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里豫 李冰岩  |   责任编辑:DH020
遭到处罚的日升常州是上市公司东方日升(300118.SZ)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因为涉及在农田中倾倒白色固体废物而被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罚款10万元。

  近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了对一家名为日升常州公司的一起环保违规处罚,据记者了解,遭到处罚的日升常州是上市公司东方日升(300118.SZ)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因为涉及在农田中倾倒白色固体废物而被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罚款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4月2日晚间,东方日升发布公告称,在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主体错误,做出了撤销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灌环罚字[2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

  近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对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日升常州)罚款10万元,因涉及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丁庄村农田内倾倒白色固体废物。

  记者发现,日升常州为上市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

  根据披露的处罚文件显示:2020年2月27日,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接信访举报发现在灌云县伊山镇丁庄村农田内倾倒有白色固体废物。经调查发现,日升常州与泰兴市格奥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一般污泥处置合同,并于2020年2月25日、26日将约400吨氟化钙污泥交由泰兴市格奥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班严进行处置,其中:将300吨左右的氟化钙污泥倾倒在伊山镇丁庄村农田内;将3辆车的污泥卸在康泰食用菌厂仓库中。

  日升常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10万元。

  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公示截止期为2021年3月17日;处罚有效期为2022年3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灌环罚字[2020]26号。

  日升常州成立于2017年12月29日,东方日升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日升常州业务性质为制造业,为公司持股60%的控股公司。

  剧情在半月之后发生了反转,4月2日晚间,东方日升发布公告称,在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主体错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审查决定:撤销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灌环罚字[2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信息显示,东方日升主要从事光伏并网发电系统、光伏独立供电系统、太阳能电池片、组件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8月6日,东方日升发布公布,拟以现金13.99亿收购必康股份持有的九九久科技51%股权,由于转让方必康股份的实控人李宗松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此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

  目前,东方日升股东李宗松作为实控人的延安必康正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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