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其官网上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8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其官网上公示了一组近期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其中,上市公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维维股份)因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5万元。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公示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5月18日22时40分至23时40分,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维维股份开展了废水达标排放专项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维维股份污水总排放口进行了采样检测,5月23日,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根据所采的水样,出具了检测报告书,结果显示,废水总磷浓度为1.65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总磷≤0.5mgL),构成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7月3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以维维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为由,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维维股份表示,一,在2018年5月18日省环保厅下发“关于加强全省水固定氮磷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之前,江苏省无明文规定污水中总磷达标处理的要求。2018年9月5日接到铜山环保局的要求便立即组织总磷检测及治理方法,由于生产不能中断,因此采用边生产边治埋的方案,因此超标并非故意;二,2019年7月1日公司所有污水已全部并入城镇管网,由张集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二次深度处理;三,维维股份是徐州市的重点企业、上市公司,一旦因为非故意的污水超标处罚,必将引起上市公司股票的大幅波动,对上市公司的声誉、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恳请免除处罚。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当地环境管理部门在维维公司当年建设年增产30000吨豆奶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中,已经明确了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的要求,故维维股份的陈述申辩不符合法定减免事由,依法做出给予维维股份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维维股份于2000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陆资本市场,是一家生产和销售豆奶粉、乳品等的食品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