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开出的京环保监察罚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15万元。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保局于2018年11月15日对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通州区马驹桥镇温馨家园西区的燃气锅炉房进行了调查,并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对在用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该中心于2018年11月28日出具了报告编号为CN18077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单位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62mg/m³,超过了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规定排放限值(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30mg/m³)。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十五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