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的朝环保罚字〔2018〕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例,被罚款5000元。
朝环保罚字〔2018〕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8 月 14 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桥北侧北京地跌 12 号线 12 标段项目施工工地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使用的一台柴油液压挖掘机(型号为 DH130W-V,出厂编号为20194,生产商为大宇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在工作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184-2013》规定:非道路用柴油机械在任何状态下(含自由加速)均不应有明显的可见烟度,都不超过林格曼 1级〕。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责令其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