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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高排放柴油轮式装载机 北京盛城顺发建筑劳务公司被罚款8万元

发布时间:2018-10-23 14:52:17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的朝环保罚字〔2018〕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盛城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的朝环保罚字〔2018〕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盛城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例,被罚款8万元。

  朝环保罚字〔2018〕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8 月 14 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地区交通综合治理项目施工工地现场进行检查。当日,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正在使用的两台柴油液压挖掘机和一台柴油轮式装载机﹝第一台柴油液压挖掘机的型号为 DH150W-7,出厂编号为 22037,生产商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第二台柴油液压挖掘机的型号为 U-50-3S,出厂编号为 40005,生产商为株式会社久保田;柴油轮式装载机的型号为 LG850,出厂编号为 801-850004228WLL,出厂日期为 2010 年,生产商为龙工(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排放进行了监督性检测。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2018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XF]第 201808005、朝环字[XF]第 201808006、朝环字[XF]第201808007 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使用上述三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检测结果为 5.26 m -1 、4.43 m -1 、8.89m -1 ,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中规定的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Ⅲ类限值(0.6 m -1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7〕30 号),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2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挖掘机、装载机。

  北京盛城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责令其停止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八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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