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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柴油液压挖掘机 北京荣辉耀物业被罚款7万元

发布时间:2018-10-23 14:52:17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的朝环保罚字〔2018〕4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荣辉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的朝环保罚字〔2018〕4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荣辉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例,被罚款7万元。

  朝环保罚字〔2018〕4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8 月 7 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建华路市政管线施工工地进行检查。当日,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北京荣辉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两台柴油液压挖掘机(第一台柴油液压挖掘机的型号为 FR60E,出厂编号为 FTC003RFPHX102283,生产商为青岛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台柴油液压挖掘机的型号为 FR60E,出厂编号为 FTC003RFVHY101053,生产商为青岛雷沃挖掘机有限公司)的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排放进行了监督性检测。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2018 年 8 月 7 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朝环字[XF]201808001 和朝环字[XF]201808002 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使用上述两台柴油液压挖掘机的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检测结果为1.51m -1 和 2.94m -1 ,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中规定的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Ⅲ类限值(0.6 m -1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7〕30 号),自 2017 年 12 月1 日起,北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挖掘机。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责令北京荣辉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止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七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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