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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在淮安洪泽湖禁渔期非法捕鱼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8-09-13 15:11:31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黄育举 孔雪 龚建军 张家兴  |   责任编辑:许蓉
2018年3月,吕某某、邓某某等24人明知洪泽区南三河水域处于禁渔期、禁渔区,仍多次在该水域使用多层拦网等禁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9000余斤,并将所得水产品销售给从事水产经营的严氏兄弟

  昨日下午,淮安市首例洪泽湖生态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

  2018年3月,吕某某、邓某某等24人明知洪泽区南三河水域处于禁渔期、禁渔区,仍多次在该水域使用多层拦网等禁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9000余斤,并将所得水产品销售给从事水产经营的严氏兄弟贩卖至山东、安徽等地,非法获利29000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案件涉案人员非法捕捞行为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更对渔业资源增殖潜力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一定影响,严重破坏所捕捞水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洪泽区检察院委托渔业资源专家对案件损害环境情况进行论证,科学研判和分析环境受损程度,并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鉴于案件中潘某某等10名女性涉案人员在犯罪活动中处于辅助作用,且案件当事人多为以捕鱼为生的湖区渔民,家庭条件较为困难,检察机关本着“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依法对这10名轻微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公开宣判现场,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洪泽区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吕某某等14人分处拘役和罚金等刑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严某等2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通过公开宣判,我们希望让更多群众了解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洪泽区检察院检察长韩少芹说。她还就这起非法捕捞案件开展了现场以案释法。

  宣判后,本着“谁破坏谁修复”原则,检察机关还组织了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据了解,16名非法捕捞案件被告人主动缴纳了8万多元修复费用,购买了8万余尾鱼苗放流到洪泽湖,用于湖区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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