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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押金!扬州实施污染物排放量与财政挂钩政策

发布时间:2018-01-12 13:33:22  |   来源:中国江苏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顾志鸿
1月11日,扬州市政府发出通知,为强化各区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责任,加大治污减排力度,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该市经研究决定,“十三五”期间在市区范围内实施与污染1

  1月11日,扬州市政府发出通知,为强化各区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责任,加大治污减排力度,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该市经研究决定,“十三五”期间在市区范围内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

  据了解,该政策实施对象包括扬州市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今后,将把各市辖区、功能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根据每年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1200元收取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且2018年后逐步提高收取标准。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财政政策挂钩后,对环保优秀单位实施返还奖励。减排任务考核返还,即根据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辖区或功能区,按收取该地区资金总额的40%返还。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即对细颗粒物浓度(PM2.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地表水考核断面达标率三项主要环境质量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市辖区或功能区,分别按收取该地区资金总额的10%、10%和20%进行奖励。返还和奖励的资金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今后,未完成减排任务或环境质量达标年度考核任务的市辖区或功能区,将全额承担被扣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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