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发布朝环保罚字〔2017〕666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天兴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5000元。
朝环保罚字〔2017〕6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0日到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地铁17号线08标段施工工地院内进行检查发现,北京天兴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一台柴油液压式挖掘机〔产品型号:DH150LC-7,出厂编号:23276,厂家: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在工作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非道路用柴油机械在任何状态下(含自由加速)均不应有明显的可见烟度,都不超过林格曼 1 级。〕该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北京天兴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处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