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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出台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1 10:21:41  |   来源:新华日报  |   作者:刘法章 张枫  |   责任编辑:许蓉
近日,丰县着眼健全完善“三项机制”,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出台《丰县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共20条,从细化“下”的情形、规

  近日,丰县着眼健全完善“三项机制”,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出台《丰县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共20条,从细化“下”的情形、规范“下”的程序、明确“下”的认定、严格“下”的后续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推动“优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成为干部工作常态,全面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

  《办法》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必一致”的原则,依据政治表现、年度综合考核结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以及不担当不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因其他原因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等6个方面认定结果,针对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等相应对象确定31种“下”的具体情形,划出看得见的“硬杠杠”,推动“下”的渠道更加通畅、“下”的力度持续加大。

  干部“上”时要严肃,“下”时更要慎重,让干部“下”得心服口服。《办法》从细化评判标准和操作办法入手,明确领导干部调整的具体程序,规定各镇(街道)、各单位职能范围内出现《办法》所列“下”的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应及时将具体情形、相关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认真审核,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报县委审批,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同时,本着对干部高度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调整须“经组织认定”,并保障“下”的干部申诉的权利,确保“下”之有方、“下”得服气。

  为避免因“人”而下,实现因“事”而下,确保组织认定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办法》还归纳出综合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情形的主要方式和途径,通过考核考察、谈心谈话、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巡视巡察、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审计、信访举报核实、督察督办等多种途径,全方位、立体式核实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基本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准确认定。

  “下”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简单“一下了之”“不管不问”。《办法》坚持从严管理和关心爱护相结合,要求对调整下来的干部针对性地加强跟踪教育管理、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建立管理数据库和专门档案,给予关心帮助,加强思想引导、点透问题、指明方向,促其克服缺点不足、提升能力素质。《办法》规定,对调整下来的干部重新任用或提拔任职,从严确定重新任职岗位,从严履行规定程序,具体应符合5项条件,即确保其影响期已满;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日常表现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较好,得到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广泛认可;本人在事件中所负责任、事件的社会影响已经消除;工作需要,有适合干部发挥作用和特长的岗位;没有影响重新任职的其他情况,从而确保干部“能上能下”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是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关键一招。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管理,让发展上不去、大局稳不住、党建抓不实的干部没有‘市场’,推动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在‘振兴丰县’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丰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曾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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