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等。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如果这些人员买卖该证券,就构成了内幕交易。
今天上午,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分析说,是否存在内幕交易需要看三个方面,一个是其在公司的职位,另一个要看是否有渠道知道内幕消息,第三个要看其股票交易记录,根据交易行为是否存在明显异常等来判断,包括交易习惯、时间节点等,“比如从来没有开过户的人,突然开户交易,交易完成后又没有再买卖其他股票等,比如之前一直没有买过这只股票,突然就买了。”不过是否定性为内幕交易需要由证监会来进行调查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