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
经研究,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对“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6月12日,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按照我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证监会公告[2009]7号)第5条的规定,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监会欢迎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会将在今后的制度修改完善中予以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