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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虚放利好被查实 恒立实业或迎来股民扎堆诉讼

发布时间:2015-01-28 17:04:14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桂小笋  |   责任编辑:杨振鹏
恒立实业与鹤峰县国资局、溇水公司没有签署过《增资框架协议》。因此,恒立实业披露的信息不真实。据此,证监会在2015年1月22日对上市公司开出了“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的罚单。

  当年度3月15日,恒立实业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相关的11个议案,其中第七项议案为同意恒立实业与溇水公司及鹤峰县国资局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框架协议》);第四项议案是《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议案附件《恒立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称,公司拟向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0.5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2.735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增资溇水公司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还称,2013年3月14日,公司与鹤峰县国资局、溇水公司共同签署《增资框架协议》,披露了协议主体、签订时间、38亿元增资及增资价格等具体内容。

  不过,这项《增资框架协议》随后被证监会查出,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事情。

  2014年6月12日,恒立实业披露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的通知,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恒立实业与鹤峰县国资局、溇水公司没有签署过《增资框架协议》。因此,恒立实业披露的信息不真实。据此,证监会在2015年1月22日对上市公司开出了“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的罚单。

  股民维权欲起诉

  虽然两年前的虚假利好消息最终酿成的苦果已被恒立实业自己吞下,但是,事情并没有因此而彻底“翻篇”。

  “2013年3月15日,恒立实业虚构利好协议误导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在虚高的价格上买入股票,投资者损失应由恒立实业赔偿。”王智斌对《证券日报》介绍。

  具体而言,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结合以往的成功判例,“我们认为可索赔的时间段为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6月11日,在该时间段内买入恒立实业且没有在该时间段内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其损失与恒立实业的误导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损失是由恒立实业造成的,依法应由恒立实业赔偿。”

  根据大智慧显示,恒立实业的股价在2013年3月15日时有一定起伏,至5月29日,出现上涨的小高潮。王智斌认为,当时“误信恒立实业虚假公告而追高买入的投资者不在少数。我们正在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索赔,目前已有不少投资者在咨询并准备起诉材料。”

  除了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扎堆起诉索赔之外,恒立实业的基本面状况也不容乐观。公司在1月27日发布了年报预报,称由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上海恒安生产基地搬迁,导致生产、销售下降,使2014年的净利润出现亏损,亏损额度约为3060万元至3740万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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