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落户最高奖励5000万!“青岛创投风投十条”2.0版正式发布

2021-07-19 17:14:34| 来源:消费日报网|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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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创投风投中心建设,全面优化我市创投风投生态环境,加快聚集优质创投风投资源,推动我市创投风投行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在5月7日举行的2021青岛·

  为进一步支持创投风投中心建设,全面优化我市创投风投生态环境,加快聚集优质创投风投资源,推动我市创投风投行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在5月7日举行的2021青岛·全球创投风投大会开幕式上,青岛市政府发布了“青岛创投风投十条”的2.0升级版——《关于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日前,该政策全文正式发布!

  机构落户最高奖励5000万!“青岛创投风投十条”2.0版正式发布

  新版政策针对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等十个方面,明确了30条具体支持措施。其中,对在我市新注册或增资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最高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

  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

  大力培育创投风投市场主体。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相关主体在我市发起和参与设立创投风投机构。促进金融机构和专业规范的财富管理机构与创投风投机构紧密互动、合作发展。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创投风投机构。

  积极引进创投风投机构。面向国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平台作用,建立招商跟踪对接机制,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品牌机构。

  吸引创投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后,按照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对实缴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含按照上述政策已获得奖励金额)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创投风投机构,经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创投风投机构并且在我市有实际运营机构和常驻办公人员的,由落户地区(市)政府提供办公场所。

  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

  完善创投风投与项目路演常态化对接机制。搭建多种形式、经常性的路演对接平台。支持青岛创投资本公共平台、青岛资本市场服务基地、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开展常态化的路演对接活动,鼓励各区(市)、功能区建设具有自身特色优势的项目路演平台。鼓励我市实体企业积极参加路演,吸引青岛以外项目来我市路演。建立国际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跟踪对接机制,推动资本与科研成果耦合,发现潜在市场价值,实现“创投风投+创新创业”协同互动。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开放企业和项目资源,促进与创投风投机构信息共享。支持创投风投机构加大对各科技专项、科研基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力度。鼓励引进青岛以外科研项目在我市孵化落地。

  加大对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辖区内非上市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 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鼓励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一定期限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创投风投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鼓励创投风投机构跟投青岛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青岛市“人才金”投资项目。

  激发创投风投投资市场活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指导和支持下,依法探索开展契约型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依法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及让利机制。鼓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参与天使引导基金,对投资规定范围内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

  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返投比例不少于1.1倍。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

  放宽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情形的企业,均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

  1.直接投资我市企业的;

  2.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已有企业的;

  3.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4.为我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5.为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我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6.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

  7.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

  8.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的。

  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社会出资人可以按照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享受该项政策时,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如为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基金需同时满足对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60%。

  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奖励力度。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市注册经营的,按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工商注册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投资我市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我市地域注册的情况。

  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清算退出时,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引导基金对基金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50%给予让利,若基金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引导基金让渡相应额度的全部超额收益,其中不少于5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投资我市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引导基金可按照基金投资该项目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60%给予让利;对主投我市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基金,引导基金可按照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70%给予让利。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我市地域注册的情况。申请引导基金让利的,与本政策其他奖励条款就高享受。

  进一步发挥科创母基金高科技产业培育作用。坚持青岛市科技创新母基金对标科创板的定位,加大其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力度。鼓励科创母基金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链设立细分行业子基金,同时加快直投功能,培育我市高科技产业,加快基金和项目落地。

  除此之外,升级版的“青岛创投风投十条”还从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投风投、拓宽创投风投募资和退出渠道、建设创投风投孵化器、吸引和培养创投风投专业人才、推动创投风投行业双向开放、形成创投风投发展合力、营造优质的市场化、法治化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为来青发展的创投风投机构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责任编辑:DH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