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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 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5-06-13 14:37:30  |   来源:中国江苏网  |   作者:仲永  |   责任编辑:杨振鹏
该办法明确,社会保险费欠费是指由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应加收的滞纳金。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税费“同征同管”的原则,按月催缴当期欠费。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征缴的管理,预防和解决社会保险费欠缴问题,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社会保险费欠费是指由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应加收的滞纳金。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税费“同征同管”的原则,按月催缴当期欠费,并对往期欠费开展清缴。欠费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书面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后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督促欠费单位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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