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以案说险: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2022-03-18 17:12:03|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分享到: | 字体:
链接已复制
在本起事故中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

  3·15金融知识普及。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电动车事故越来越多。李某驾驶电动车出行,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头颅损伤,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报警后,李某家属坚持电动车行车期间有按交规行驶,仅未佩戴安全头盔,对事故未造成影响,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但警方判定驾驶人负次要责任。

  在本起事故中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因其驾驶的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车技术标准且行车期间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加重了对其头部颅脑损伤的程度,故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友情提醒: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可对骑乘人员头部起到缓冲剂的作用,防止头部直接碰撞地面或硬物造成伤害,从而大大减轻事故对驾乘人员的直接伤害,有效降低事故死亡率。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提醒广大消费者:“生命诚可贵,头盔来护卫”。(姑苏 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

【责任编辑:DH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