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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诉讼费是从政府防控方案中反推而来

发布时间:2017-02-20 14:27:53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1
    法制网记者余瀛波    备受瞩目的常州“毒地”案又有新进展。继2月7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向法院递交上诉材料才后,《法制日报》记者获悉,2月17日,这起环境公益诉讼中的

    法制网记者余瀛波

    备受瞩目的常州“毒地”案又有新进展。继2月7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向法院递交上诉材料才后,《法制日报》记者获悉,2月17日,这起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另一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也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据中国绿发会透露,2月17日上午,中国绿发会工作人员赴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常州毒地案上诉状。到达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中国绿发会工作人员与案件法官取得联系后,将上诉状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书递交给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做了谈话笔录。

    据悉,此次上诉中,还有两家“支持起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又称: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苏州工业园区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

    2016年4月29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常州“毒地”修复责任公益诉讼案立案材料,随后,中国绿发会作为共同原告加入此案,两家环保组织要求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责任,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

    2017年1月25日,常州市中院开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两原告共同负担189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

    某种程度上,这起诉讼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正是在于高达189万元的案件受理费,该不该由两家民间环保组织来承担?

    此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常州市中院曾介绍,对于诉讼费的收取以及计算方法,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案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正是按照这一计算方法,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的规定,鉴于此前两家环保组织在诉讼中提出的环境修复费用为3.7亿元,常州中院认为两原告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为189万余元。

    对此,自然之友指出,由于法院采用一般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征收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费,因此环保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依然要承担高额诉讼费。

    自然之友认为,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原告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私人的财产等利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不能按照普通财产类私益诉讼的收费标准来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应该按没有财产标的类诉讼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此次就“天价诉讼费”问题,中国绿发会也有“新说法”。该环保组织透露,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并没有书面或口头变更诉讼请求。所谓天价诉讼费是上诉人收到判决书后通过反推才得知是从政府防控方案当中的数字而来。

    中国绿发会还表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旨在唤起与鼓励更多的社会公益组织参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两原告系非营利性的环保公益组织,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之关于减交、免交诉讼费的条件。

    另据中国绿发会透露,他们已于近日收到法院的相关通知书,获准缓交第二起“常州毒地”公益诉讼费。

    常州市中院在这份通知中称,因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准予中国绿发会、自然之友缓交共10000元的案件受理费。

    据报道,中国绿发会和自然之友曾于2016年12月份对直接造成“常州毒地”事件的两家土地修复公司(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环保组织认为两家公司在对常州市常隆地块开展修复的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二次损害。这即是继当年“4·29”常州“毒地”环境公益诉讼之后的第二起“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

    至于此番189万元的天价诉讼费是否能获准缓交甚至减免,目前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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