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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泉实业存在三大违规问题 被出具警示函

发布时间:2017-02-20 14:22:41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远泉实业存在三大违规问题 被出具警示函

千龙网北京2月20日讯 近日,江西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西远泉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泉实业)因存在三大违规问题,被出具警示函。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江西证监局发现远泉实业存在三大问题:

一、存在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况。关联人远泉实业2014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4,013,505.24元,2015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269,124,463.82元,2016年初至6月30日累计占用公司资金47,904,000.00元。上述情况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之规定。

二、资金占用未作临时公告。公司临时公告未披露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等规定。

三、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远泉实业多次占用公司资金,未按照《江西远泉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远泉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之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远泉实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提醒远泉实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维护公司利益。

江西证监局指出,远泉实业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江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江西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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