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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期间不动产租赁政策明确 老地产项目征税5%

发布时间:2016-06-21 16:05:33  |   来源:中国江西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孟国冰
人民网北京6月21日电(记者杨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

人民网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杨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份《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该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时间计算应纳税额。具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两部门同时明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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