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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财务性投资”范畴 预计新三板于5月份实施分层

发布时间:2016-03-05 09:10:35  |   来源:视界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盛阳
3月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透露了新三板分层方案进展: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正对市场意见进行梳理和研究,对分层方案进行完善,待履行相关程序后向市场

3月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透露了新三板分层方案进展: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正对市场意见进行梳理和研究,对分层方案进行完善,待履行相关程序后向市场公布。新三板分层机制预计于2016年5月份正式实施。

经过两年多的发展,新三板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实施内部分层有利于实现分类服务、分层监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差异化需求,并有效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收集成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了新三板分层方案,确立具体分层标准,设置多套并行指标,建立内部分层的维持标准体系和转换机制,并已于2015年11月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张晓军表示,分层实施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进一步跟踪研究和评估相关制度机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逐步丰富和完善不同层级挂牌公司的差异化制度安排。(左永刚)

证监会明确“财务性投资”范畴

本报讯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投资”。

那么,对于其中的“财务性投资”应如何理解?对此,证监会3月4日予以回答:财务性投资除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一是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二是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此外,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设立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实际资金投向应遵守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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