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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泽电力重组遗留债务问题 深交所连发监管函

发布时间:2016-02-27 09:53:48  |   来源:央广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张慧慧
  央广网财经2月27日消息(记者王忻)昨日,深交所对漳泽电力(000767)及其控股股东连发两份监管函,表示漳泽电力在重组完成后,部分关联方债
   央广网财经 2 月 27 日消息(记者王忻)昨日,深交所对漳泽电力( 000767 )及其控股股东连发两份监管函,表示漳泽电力在重组完成后,部分关联方债务未及时清理,并且分子公司代关联方垫付费用,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据了解,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漳泽电力全资子公司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对大同煤矿集团巴公发电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 117.48 万元。该款项是巴公发电尚未归还欠款,长期挂账,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同时,漳泽电力部分子公司代其控股股东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下属企业垫付费用,形成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的资金合计达到 5377.67 万元。

   此外,深交所还指出,漳泽电力 2014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披露不完整、不准确。未披露公司 2014 年年报附注中的三笔关联方资金拆借,以及关联方中 7 家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况,并将部分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披露为经营性占用。

   深交所表示,对于漳泽电力的关联交易,其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审议程序,相关信息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中披露不完整、不准确,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监会《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须监督公司规范运作。在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方面,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垫支工资、福利等,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经营性资金。

   此外,不得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使用;不得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不得委托控股股东进行投资;不得代控股股东偿还债务。

   对此,央广网财经记者致电漳泽电力的公司董秘,截至发稿,公司电话暂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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