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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单位擅自体检乙肝指标的分三档处罚

发布时间:2016-01-10 17:39:27  |   来源:中青在线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盛阳
浙江:单位擅自体检乙肝指标的分三档处罚: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近日发布新版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单位擅自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处罚按照三档执行。其中,较轻违法行为

新华社杭州1月10日专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近日发布新版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单位擅自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处罚按照三档执行。

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相关部门对其予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以下的罚款。

其中,较轻违法行为,可处400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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