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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明泽分公司违规代销私募基金被责令改正 负责人吃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0-03-26 10:31:30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20
一是基金销售业务相关制度不完善;二是未有效监督管理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行为,个别基金销售人员违规向投资者销售非恒天明泽总部代销的基金产品,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内部

  海南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明泽)海口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及对李信龙、陈灿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恒天明泽、陈灿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基金销售业务相关制度不完善;二是未有效监督管理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行为,个别基金销售人员违规向投资者销售非恒天明泽总部代销的基金产品,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上述行为反映恒天明泽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李信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李信龙在担任恒天明泽海口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副总经理期间,违规销售非恒天明泽代销的基金产品,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及恒天明泽报送的申辩材料和整改情况,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恒天明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陈灿辉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陈灿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李信龙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李信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的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6号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基金销售业务相关制度不完善;二是未有效监督管理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行为,个别基金销售人员违规向投资者销售非你公司总部代销的基金产品,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上述行为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及你公司报送的申辩材料和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完善相关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整改结束后,你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0年3月20日

关于对陈灿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5号

陈灿辉:

  经查,你在担任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明泽基金海口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恒天明泽基金海口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基金销售业务相关制度不完善;二是未有效监督管理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行为,个别基金销售人员违规向投资者销售非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的基金产品,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上述行为反映恒天明泽基金海口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0年3月20日

关于对李信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7号

李信龙:

  经查,你在担任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副总经理期间,违规销售非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的基金产品,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你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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