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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威海2宗违法中支总经理遭警告 妨碍现场检查

发布时间:2019-12-13 16:20:21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20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存在诱导保险代理人误导宣传、违规妨碍现场检查两宗违法违规行为。威海银保监分局对华夏人寿威海中支予以警告并处合计罚款31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威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23号)显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威海中支”)存在诱导保险代理人误导宣传、违规妨碍现场检查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威海银保监分局对华夏人寿威海中支予以警告并处合计罚款31万元。

  时任华夏人寿威海中支主要负责人宋晓宁对华夏人寿威海中支违规妨碍现场检查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袁璇直接实施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威海银保监分局对宋晓宁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袁璇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时任华夏人寿威海中支营销业务部负责人刘锋对误导销售、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礼品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华夏人寿威海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宋晓宁为华夏人寿威海中支总经理。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

  当事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威海中支)

  地址:威海市海滨北路106A号威海国际商务大厦五楼

  主要负责人:宋晓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夏人寿威海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案件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夏人寿威海中支存在诱导保险代理人误导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有两份产品课件、高某现场检查问询笔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01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华夏人寿威海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见附件)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威海银保监分局

  2019年12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银保监罚决字〔2019〕23号

  当事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威海中支)

  地址:威海市海滨北路106A号威海国际商务大厦五楼

  主要负责人:宋晓宁

  当事人:宋晓宁,男,身份证号码37030519870502XXXX,职务:时任华夏人寿威海中支主要负责人

  当事人:袁璇,女,身份证号码37108219960110XXXX,职务:时任华夏人寿威海中支营销训练部新人训练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夏人寿威海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案件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夏人寿威海中支存在违规妨碍现场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时任华夏人寿威海中支主要负责人宋晓宁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袁璇直接实施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袁璇现场检查问询笔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05号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华夏人寿威海中支予以罚款三十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宋晓宁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对袁璇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见附件)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威海银保监分局

  2019年12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银保监罚决字〔2019〕22号

  当事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威海中支)

  地址:威海市海滨北路106A号威海国际商务大厦五楼

  主要负责人:宋晓宁

  当事人:刘锋,男,身份证号码37063219711212XXXX,

  职务:时任华夏人寿威海中支营销业务部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夏人寿威海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案件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夏人寿威海中支存在误导销售、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礼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时任华夏人寿威海中支营销业务部负责人刘锋对误导销售、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礼品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产品课件、刘锋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福临门盛世A产品》2019年9-10月份业务台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02号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分别予以华夏人寿威海中支罚款十五万元,合并处罚:罚款三十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以上两个违法事实分别予以刘锋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合并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见附件)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威海银保监分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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