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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新材预亏公告迟到近两个月 湖南证监局出警示函

发布时间:2019-05-21 16:32:56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20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迟至2019年3月19日才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时代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网站20日公布的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号)显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材,600458.SH)迟至2019年3月19日才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即公司预计2018年度业绩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9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

  时代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时代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时代新材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8号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年1月至9月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69.77万元,且报告中“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为“不适用”。2019年3月19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2742万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8年度业绩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9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你公司迟至2019年3月19日才披露预亏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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