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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农商行三宗违法遭罚115万 违规为房企融资

发布时间:2019-01-23 09:27:24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银保监会网站22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18〕23号、24号、25号)显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农商行)存在违规通过非标债权投资为房地产企业融资;

  银保监会网站22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18〕23号、24号、25号)显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农商行)存在违规通过非标债权投资为房地产企业融资;自营资金与理财资金未进行风险隔离,自营资金通过多项资管计划承接本行理财资金投资风险;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账户三宗违法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罚款人民币115万元。此外,刘铭、瞿诗维两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

  鄂银保监罚决字〔2018〕23号显示,武汉农商行存在违规通过非标债权投资为房地产企业融资;自营资金与理财资金未进行风险隔离,自营资金通过多项资管计划承接本行理财资金投资风险;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账户三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罚款人民币115万元。

  鄂银保监罚决字〔2018〕24号显示,刘铭对武汉农商行“自营资金与理财资金未进行风险隔离,自营资金通过多项资管计划承接本行理财资金投资风险”违规问题负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警告。

  鄂银保监罚决字〔2018〕25号显示,瞿诗维对武汉农商行“自营资金与理财资金未进行风险隔离,自营资金通过多项资管计划承接本行理财资金投资风险”违规问题负监督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武汉农商行三宗违法遭罚115万 违规为房企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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