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关联方转让股权、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事前审批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近日,海南海药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19]10 号)。
公告显示,2017年7月20日,海南海药下属的海南寰太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赛乐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海南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24.998%股权以6000万元价格转让给深圳赛乐敏,该笔交易金额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1%。
根据海南海药公告信息,深圳赛乐敏为中国抗体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抗体)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长刘悉承及副董事长任荣波均担任中国抗体董事,因此,深圳赛乐敏为公司关联方。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经查,公司未履行董事会事前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海南海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南海药于2018年5月17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追认,并于2018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对转让海南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追认的公告》。
除此之外,海南海药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也未履行董事会事前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2017年5月9日至9月26日,海南海药向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科技)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1.95亿元,占海南海药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9%。根据海南海药公告信息,公司董事长刘悉承担任亚德科技董事,因此,亚德科技为公司关联方。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经查,海南海药未履行董事会事前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海南海药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南海药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追认,并于2018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追认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海南海药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