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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民信对双成药业股权评估报告存违规 被监管警示

发布时间:2018-11-07 14:10:34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11月7日,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因对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成药业)转让参股公司46%股权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出具评估报告存违规行为,被海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

  11月7日,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因对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成药业)转让参股公司46%股权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出具评估报告存违规行为,被海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中京民信对双成药业股权评估报告存违规 被监管警示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双成药业委托,对双成药业2017年拟转让参股公司杭州澳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46%股权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出具评估报告。海南证监局对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澳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17〕第455号)进行了检查。经查,海南证监局发现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执业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程序不充分

  (一)对2017年新增客户的真实性及其2018年营业收入预测合理性执行的评估程序不充分。截止评估基准日,2017年新增客户中仅有1家与被评估单位发生交易,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仅执行访谈被评估单位高管和获取委托加工合同程序,未见对新增客户的真实性及其2018年营业收入预测合理性进行核查的记录。

  (二)对预测期营业收入数据合理性执行的评估程序不充分。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收入预测时获取了客户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但该委托加工合同仅为框架性合同,未提及每年委托生产量逐年递增,且部分合同也未列明具体委托生产数量,无法验证被评估单位预测期营业收入数据及在历史营业收入下降的情况下预测营业收入高速增长的合理性。

  (三)未见对单位成本变动进行详细测算的记录。被评估单位历史成本收入比呈上升趋势,评估报告中预测被评估单位的单位成本降低导致营业成本增长率呈下降趋势,评估底稿中未见对单位成本的变动进行详细测算的记录。

  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7)》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7)》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评估依据不充分

  (一)未对客户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与预测期间不匹配的问题予以关注。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合同有效期限明显短于预测年度、到期延续委托无约束性规定的情况下,预测被评估单位主要客户的销量在预测期内保持高速增长,评估底稿中未见对合同变动风险予以充分关注的记录,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

  (二)2018年部分营业收入预测数据与客户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中计划的品种与数量不一致,评估底稿未说明差异原因。

  (三)被评估单位新增客户的委托加工合同未提及具体委托加工数量,评估底稿中未见2018年新增客户营业收入预测数据的依据材料。

  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7)》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评估底稿不完善

  (一)部分指标缺乏选择依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评估时选取3.88%作为无风险报酬率进行计算,评估底稿中未见无风险报酬率的测算过程。

  (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底稿未归档。评估说明称对大额应收账款执行“评估人员首先对大额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对未能收回函证的项目采用替代方法”的程序,但评估底稿中未见对大额应收账款函证的记录。

  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海南证监局表示,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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