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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行长违规经商办企业 贷款发放违法

发布时间:2018-10-15 17:57:39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银监罚决字〔2018〕1号、2号)显示,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存在对高管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异常行为监督管理不力、贷款发放严重不审慎的违法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银监罚决字〔2018〕1号、2号)显示,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存在对高管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异常行为监督管理不力、贷款发放严重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35万元。此外,郑晓明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禁止6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

  金银监罚决字〔2018〕1号显示,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给予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金银监罚决字〔2018〕2号显示,郑晓明在担任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行长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对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贷款发放严重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给予其禁止6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行长违规经商办企业 贷款发放违法

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行长违规经商办企业 贷款发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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