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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险芜湖违法虚假承保及虚假理赔 理赔档案不真实

发布时间:2018-10-12 17:53:03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秦玉莹
银保监会网站12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保监罚〔2018〕22号)显示,国元农险芜湖中支下辖南陵支公司2017年存在审核不严导致虚假承保及虚假理赔、部分秋季作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等违法

  银保监会网站12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保监罚〔2018〕22号)显示,国元农险芜湖中支下辖南陵支公司2017年存在审核不严导致虚假承保及虚假理赔、部分秋季作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元农险芜湖中支被安徽保监局罚款30万元,此外还有吴克梅、张力、陈刚共三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安徽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国元农险芜湖中支罚款30万元。

  此外,国元农险南陵支公司时任副经理吴克梅(2017年7月16日调离)分管农业保险业务,时任副经理(主持工作)张力(2017年7月16日起不再主持工作)负责全面工作,二人对其任期内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国元农险芜湖中支时任总经理陈刚负责全面工作,分管芜湖市农业保险业务,对上述违法行为亦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安徽保监局决定对吴克梅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张力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陈刚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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