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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中期员工违规为投资公司配资服务赚报酬 吃警示函

发布时间:2018-10-10 15:09:56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期货从业人员郭任重在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长沙营业部工作期间,为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配资业务提供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期货从业人员郭任重在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长沙营业部工作期间,为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配资业务提供服务,并违规获取报酬。

  郭任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国证监会《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中禁止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郭任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对郭任重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8]24号

关于对郭任重采取出具警示函

监管措施的决定

  郭任重:

  经查,你在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长沙营业部工作期间,为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配资业务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

  上述行为属于中国证监会《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中禁止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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