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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助行为未审议及信披 龙星化工收深交所监管函

发布时间:2018-10-10 10:33:36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赵心怡
深交所网站10日公布了关于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星化工”)及刘江山、张文彬、戚勇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93 号)。监管函显示,龙星化工在2017 年年报中披露

  深交所网站10日公布了关于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星化工”)及刘江山、张文彬、戚勇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93 号)。

  监管函显示,龙星化工在2017 年年报中披露,该公司应收北京睿德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睿德信”)950 万元,应收北京嘉兴佳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兴佳运”)800 万元,款项性质为拆借资金。龙星化工向睿德信、嘉兴佳运的财务资助行为,未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龙星化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7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4 条、第 2.1 条、第 2.7 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7.4.3 的规定。该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江山、时任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文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7 条、第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2.7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该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秘戚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2.7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4 条、第 2.1 条、第 2.7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对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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