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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代理因三项违法行为合计被罚41.5万元

发布时间:2018-08-16 14:34:21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赵心怡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6日公布了浙江保监局对湖州永兴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代理”)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保监罚〔2018〕26号)。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6日公布了浙江保监局对湖州永兴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代理”)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保监罚〔2018〕26号)。

  决定书显示,经查,永兴代理及陈伟华存在三项违法行为。一是临时负责人实际任职时间超过3个月。永兴代理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月19日任命金某某、邱某某担任下辖台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并分别于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17日向我局提交任命临时负责人的报告。至现场检查之日(2018年1月29日),金某某、邱某某仍然担任台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实际任职时间超过3个月。

  二是未为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至现场检查之日(2018年1月29日),永兴代理与31名代理人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并向代理人支付佣金,但未为这31名代理人办理执业登记。

  三是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其一,2017年3月,永兴代理与某健康保险浙江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开展业务合作。2017年,永兴代理代理销售该公司相关保险产品,涉及保费11.87万元。永兴代理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向我局报送的月监管报表中,未在人身险公司业务报表中如实反映相关业务数据。

  其二,2017年6-12月,永兴代理以劳务费、信息咨询费等方式支付代理人佣金,涉及金额532.32万元。其中,通过湖州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353.08万元,通过上饶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79.24万元。

  陈伟华,永兴代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上述3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浙江保监局指出,永兴代理上述“违法行为一”,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下同)第二十四条,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七)项,对永兴代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陈伟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永兴代理上述“违法行为二”,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下同)第十三条,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对永兴代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永兴代理上述“违法行为三”,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永兴代理罚款人民币38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陈伟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

  上述3项合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永兴代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1.5万元;决定对陈伟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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