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洲电子”)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97 号)。
监管函显示,2018 年 4 月 27 日,同洲电子披露 2017年年度报告,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显示,该公司对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联营企业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简称“同洲信息”)存在非经营性代垫款项 3,297.92 万元。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同洲信息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该代垫款项形成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上述事项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但同洲电子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深交所指出,同洲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3 条和第 7.4.4 条的规定。对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